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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衛星節目中繼之業務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其業務管理之執行事項,由交 通部電信總局(以下簡稱電信總局)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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