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港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7日

條文關聯

  自由港區入出許可依性質區分以下各類:
  一、人員長期入出許可:因工作業務須經常入出自由港區之相關人員得
      申請人員長期入出許可證。
  二、車輛長期入出許可:因工作業務須經常入出自由港區作業之車輛得
      申請車輛長期入出許可證。
  三、人員短期入出許可:因施工或業務須短期入出自由港區之相關人員
      得申請人員短期入出許可證。
  四、車輛短期入出許可:因施工或業務須短期入出自由港區之相關車輛
      得申請車輛短期入出許可證。
  五、人員臨時入出許可:以非經常性業務、參訪或特殊情況,須臨時入
      出自由港區作業之人員為限。
  六、車輛臨時入出許可:以非經常性業務、參訪或特殊事故,須臨時入
      出自由港區作業之車輛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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