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器失事調查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稱航空器運作中所發生事故,包括航空器意外事件及危險事件
  。
  航空器意外事件,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一、航空器意圖飛航,於發動機運轉中肇致人員傷亡或航空器損壞者。
  二、航空器非意圖飛航,於發動機運轉中肇致人員傷亡或航空器損壞者
      。
  三、飛航中著火而未造成災害者。
  四、飛航中發動機失效,或產生意外或不對稱之反推力者。
  五、飛航中飛行操縱系失效者。
  六、飛航中飛航組員有因疾病或受傷而喪失執行工作能力者。
  七、飛航中因投擲或失落機件或物件,肇致地面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者
      。
  危險事件,指航空器無論在空中或地面,發生有礙飛航安全之情事而未
  肇致人員之傷亡或航空器之損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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