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超輕型載具飛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從事超輕型載具活動者,應組織活動團體,並檢具左列文件向交通部民
  用航空局提出申請:
  一、載明組織章程、招募計畫、飛行空域及高度之計畫書。
  二、設備一覽表。
  三、設備維護計畫。
  四、專用起降場土地所有權登記證明或土地同意使用書。
  五、飛行及維護手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於受理前項申請後,應核轉交通部會同國防部、內政
  部警政署、所在地之地方政府及當地警察機關會勘後核准籌設,並於籌
  設完成經檢查合格核發許可證後,始得活動。
  申領許可證時應繳納許可費新臺幣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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