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2日

條文關聯

  業權基金預算之編製,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量,增
  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推行責任中心制度,改進產
  銷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營運績效,除負有政策任
  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餘為目標。
  政事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設法提升資
  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置目的。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