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0日

條文關聯

  業權基金預算之編製,應本企業化經營原則,設法提高產銷營運(業務
  )量,增加收入,抑減成本費用,並積極研究發展及落實責任中心制度
  ,改進產銷及管理技術,提高產品及服務品質,以提升經營績效,除負
  有政策任務者外,應以追求最高盈(賸)餘為目標。
  政事基金預算之編製,應在法律或政府指定之財源範圍內,妥善規劃整
  體財務資源,並設法提升資源使用效率,以達成基金設置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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