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04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會計基礎,除公庫出納會計外,應採權責發生制,使能正確表達
  財務狀況及經營績效或施政成果,並輔以收付實際制與契約責任制,以
  加強經費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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