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影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電影事業係指依電影法第三條規定,從事電影片製作業、電影
片發行業、提供電影器材、設施及技術之事業、電影片映演業之事業。
本辦法所稱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立法理由〕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聯繫作業要點修正規定,有關強
化個人資料安全措施規定,及行政院重大矚目案件調查情形專案小組會議
(第四次會議)要求增訂電影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基於各電
影產業對於消費者個人資料保護之共通性,爰訂定一體適用之規範,並明
定本辦法之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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