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事業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16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所稱專門性、技術性工作,界定如左:
  一、出版事業:
    (一)新聞紙、雜誌事業之外文撰稿、編輯、翻譯及編譯工作。
    (二)圖書出版事業之外文撰稿、編輯、翻譯及編譯工作。
    (三)有聲出版事業之製作、編曲及引進新設備之技術工作。
  二、電影事業:
    (一)電影片製作業之製片、編導、藝術及技術工作。
    (二)電影片發行業之電影片促銷工作。
    (三)電影片映演業引進新設備之技術工作。
    (四)電影工業之技術工作。
  三、廣播、電視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一)節目策劃及製作工作。
    (二)外文撰稿、編輯、翻譯、編譯、播音、導播及主持工作。
    (三)引進新技術之工作。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