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所稱專門性、技術性工作,界定如左:
一、出版事業:
(一)新聞紙、雜誌事業之外文撰稿、編輯、翻譯及編譯工作。
(二)圖書出版事業之外文撰稿、編輯、翻譯及編譯工作。
(三)有聲出版事業之製作、編曲及引進新設備之技術工作。
二、電影事業:
(一)電影片製作業之製片、編導、藝術及技術工作。
(二)電影片發行業之電影片促銷工作。
(三)電影片映演業引進新設備之技術工作。
(四)電影工業之技術工作。
三、廣播、電視事業及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一)節目策劃及製作工作。
(二)外文撰稿、編輯、翻譯、編譯、播音、導播及主持工作。
(三)引進新技術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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