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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地方行政研習中心組織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首長、副首長之職稱、職等及員額)
本中心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 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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