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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辦事細則(61.12.19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4年3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局設第一處、第二處、第三處、第四處、秘書室、會計室、人事室。 主任秘書辦事之處所,稱主任秘書室。 各處室掌理事項,依照本局組織規程及實際業務情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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