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一條所定政府應培養兒童及少年福利專業人員,除由高級中等以
上學校相關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培植外,得委託有關機關、學校、
團體選訓。
本法第十一條所定政府應定期舉行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每年至少辦理一
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