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訂定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受理轉銜服務計
  畫之通報及提供轉銜服務,應設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通報及服務窗口(
  以下簡稱轉銜窗口)。
  前項轉銜窗口得委託公私立學校、機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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