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3月05日

條文關聯

  藥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
  關申請補發。
  藥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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