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有效統合全國防疫醫療資源,除應依傳染病防治法
  第九條及傳染病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建立嚴重急性
  呼吸道症候群疫情監視及預警體系外,並劃分防疫區域,建立醫療通報
  制度。為早日控制疫情,行政院應整合各研究機構及專家學者組成專案
  研究小組,落實辦理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有關之傳染途徑、檢驗、
  診斷與治療方法、治療藥物及開發疫苗等各項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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