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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呼吸治療師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補發。 呼吸治療師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 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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