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2日

條文關聯

  多重醫事資格者依前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在同
  一執業處所執行其他醫事資格之業務。
  前項人員執行其他醫事資格之業務,以該執業處所符合各該醫事資格執
  業處所之設置標準,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註記於
  執業執照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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