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其製造場所應符合本準則之規定
。
〔立法理由〕 一、定明本準則之適用對象。
二、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衛生福利部另以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衛授食字第一0八一一0二七四八號公告,訂定「應符合化粧品優良
製造準則之化粧品種類」,其公告事項簡述如下:
(一)特定用途化粧品製造場所,自一百十三年七月一日起,應全面符
合本準則。
(二)嬰兒用、唇用、眼部用與非藥用牙膏、漱口水之一般化粧品製造
場所,自一百十四年七月一日起,應全面符合本準則。
(三)其他一般化粧品製造場所,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應全面符
合本準則。
(四)未達工廠管理輔導法之工廠認定標準而免辦工廠登記之固態手工
香皂製造業者,其製造場所暫無須符合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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