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舉發或緝獲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06日

條文關聯

  舉發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舉發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儘可
  能提供違法證據向衛生主管機關舉發。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得
  以言詞為之:
  一、舉發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址。
  二、涉嫌違反本法規定之物品或業者有關之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
      商品名稱、時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不明者,得
      免記載。
  以言詞(包括電話)舉發者,由受理舉發之機關作成筆錄,交舉發人閱
  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舉發或舉發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