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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食用食品類衛生標準(96.12.21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生食用食品之性狀應具原有之良好風味及色澤,不得有腐敗、不良變色、 異臭、異味污染、發霉或含有異物、寄生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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