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證照與輸入輸出及製造同意書審查費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前條各款收費費額如下:
  一、申請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核發、變更登記事項、遺失補發或損毀換發,每一件次收取新
      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管制藥品使用執照、變更登記事項、遺失補發或損毀換發,每一件次收取新臺幣
      五百元。
  三、申請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之輸入、輸出或製造同意書,每一件次收取新臺幣一千
      元。
  四、申請第三級、第四級管制藥品輸入、輸出同意書之驗證或函詢,每一件次收取新臺幣
      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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