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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傳播媒體報導感染者時,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 二、與事實不符或足以使人產生歧視或偏見。 三、揭露個人資料足以使他人推斷其身分。 四、揭露姓名或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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