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者權益保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02日

條文關聯

  傳播媒體報導感染者時,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
  二、與事實不符或足以使人產生歧視或偏見。
  三、揭露個人資料足以使他人推斷其身分。
  四、揭露姓名或住(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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