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雇主申請第四條規定以外之第一類外國人之聘僱許可及展延聘僱許可,得
免檢具該類人員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但對於入國工作三個月以上者,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其曾居住國家疫情或其他特性,公告其應檢具之健康
檢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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