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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譽國民之家組織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榮譽國民之家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除臺北 、花蓮及馬蘭榮譽國民之家置副主任二人外,餘置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 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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