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產事業機構因經營良好,年度決算經本會核定,合於左列情形之一 者,除盈餘分配另案辦理外,得照本規則發給經營期間所有在職員工盈 餘獎金 一、盈餘超過應計投資報酬及法定公積者,就其超過部分發給一般盈餘 獎金及特別績效獎金。 二、盈餘未超過應計投資報酬及法定公積,但實際安置總人數超過當年 度應計安置總人數,而績效優良者,就其盈餘部分核發慰勉金及團 體加菜金。 前項所稱經營期間,指年度決算涵蓋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