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各生產事業機構因經營良好,年度決算經本會核定,合於左列情形之一
  者,除盈餘分配另案辦理外,得照本規則發給經營期間所有在職員工盈
  餘獎金
  一、盈餘超過應計投資報酬及法定公積者,就其超過部分發給一般盈餘
      獎金及特別績效獎金。
  二、盈餘未超過應計投資報酬及法定公積,但實際安置總人數超過當年
      度應計安置總人數,而績效優良者,就其盈餘部分核發慰勉金及團
      體加菜金。
  前項所稱經營期間,指年度決算涵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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