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師之選擇規定如左:
一、選擇之建築師,應具備之條件:
(一)持有建築師及營業執照者。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委託辦理政府機關或有關團體性質類同之工程
者。
(三)信譽可靠,無不良紀錄者。
二、建築師之選擇,以工程金額區分:
(一)工程預算金額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須選擇甲等建築師。
(二)工程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者,建築師之等級不
受限制。
二、建築師之選擇,其權責劃分:
(一)工程預算金額未滿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者,由各機構依照第一
、二款之規定自行選定,報會核備。
(二)工程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由
各機構依照第一、二款之規定選擇報會,由各業務計畫主管處
簽報核定。
(三)工程預算金額逾新臺幣五千萬元者,由本會各業務計畫主管處
選擇,簽報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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