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及附屬事業機構營繕工程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建築師之選擇規定如左:
  一、選擇之建築師,應具備之條件:
    (一)持有建築師及營業執照者。
    (二)最近三年內曾受委託辦理政府機關或有關團體性質類同之工程
          者。
    (三)信譽可靠,無不良紀錄者。
  二、建築師之選擇,以工程金額區分:
    (一)工程預算金額逾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者,須選擇甲等建築師。
    (二)工程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者,建築師之等級不
          受限制。
  二、建築師之選擇,其權責劃分:
    (一)工程預算金額未滿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者,由各機構依照第一
          、二款之規定自行選定,報會核備。
    (二)工程預算金額在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由
          各機構依照第一、二款之規定選擇報會,由各業務計畫主管處
          簽報核定。
    (三)工程預算金額逾新臺幣五千萬元者,由本會各業務計畫主管處
          選擇,簽報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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