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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勞務中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督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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