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學生活津貼發給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條文關聯

申請就學生活津貼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申請:
一、國內就學: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中低(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二、國外就學:學期起迄時間證明正本、地方政府核發有效期限內之中低
    (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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