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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 ,指含鈽、鈾-二三三、鈾-二三五及以鈾-二三三或鈾-二三五濃縮之 物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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