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產平準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農業特別收
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
稱農委會)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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