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製自用飼料許可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水產養殖設施及符合下列各款飼養規模之飼養場所,其自製自用飼料戶應
於飼養場所內設置飼料調配室,並將混合機放置於飼料調配室內:
一、豬:一千頭以上。
二、雞:五萬隻以上。
三、鴨:一萬隻以上。
四、鵝:一萬隻以上。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自製自用飼料戶屬養殖漁業,或符合一定飼養規模者,應合法興建及
    設置飼料調配室,爰增訂本條。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