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產養殖設施及符合下列各款飼養規模之飼養場所,其自製自用飼料戶應 於飼養場所內設置飼料調配室,並將混合機放置於飼料調配室內: 一、豬:一千頭以上。 二、雞:五萬隻以上。 三、鴨:一萬隻以上。 四、鵝:一萬隻以上。
一、本條新增。 二、自製自用飼料戶屬養殖漁業,或符合一定飼養規模者,應合法興建及 設置飼料調配室,爰增訂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