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出資或投資審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出資,指由二個以上漁會擔任發起人共同設立股份有限公司
  之認股行為;所稱投資,指取得漁會組織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行
  為,或由二個以上漁會取得符合本法第四條所定漁會任務之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之行為。
  漁會出資新設銀行或以其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者,或漁會投資銀行
  或以其信用部作價投資銀行者,適用金融機構合併法第十二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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