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
  ,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
  分之二。
  本會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充者,得依其職務異動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改
  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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