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任期三年,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派充之 ,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除主任委員外,餘為無給職。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五 分之二。 本會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充者,得依其職務異動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改 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