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中央選舉委員會
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
綜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
分之一。
本會委員之本職具直轄市政府公務員身分者,應隨其本職異動,由中央
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改派之。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予以
免派: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背法令或廢弛職務。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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