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選舉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2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三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由中央選舉委員會
  提請行政院院長派充之,並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執行委員會議決議,
  綜理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會委員,應有無黨籍人士,其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
  分之一。
  本會委員之本職具直轄市政府公務員身分者,應隨其本職異動,由中央
  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改派之。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提請行政院院長予以
  免派:
  一、因罹病致無法執行職務。
  二、違背法令或廢弛職務。
  三、因案受羈押或經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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