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三目所定之專業工作,為外國專業人才受聘僱從事下
列教學工作:
一、數位內容產業之技術創作或實際技術教學工作:
(一)數位遊戲產業:家用遊戲軟體、電腦遊戲軟體或手機遊戲軟體
。
(二)電腦動畫動漫產業。
(三)體感科技產業: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VR)軟硬體研發
技術、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AR)軟硬體研發技術、
混合實境(Mixed Reality,MR)軟硬體研發技術、互動操控應
用軟硬體研發技術或光學感測應用軟硬體研發技術。
(四)其他對培育國內人才有實質貢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
商教育部指定之數位內容產業。
二、專任外國語文教學工作。
三、其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
之教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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