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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毒物及化學物質局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一人,職 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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