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署及所屬機關應分別指定個人資料檔案承辦人處理左列事項:
  一、受理當事人依本法第四條之請求事項。
  二、依本法第十條公告本署保有之個人資料檔案。
  三、依本法第十三條維護個人資料之正確,並應適時更正或補充之。
  四、依本法第十七條護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並嚴密管理個人資料檔案
      。
  五、其他有關個人資料檔案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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