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系統補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依法設立登記,具有電動機車電池交換營運技術能力
且經營電池交換系統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電池交換系統營運商);其
電池交換主系統營運商補助對象以二個為限,以維護電動機車使用者交換
電池之最大方便性與成本效益,且電池交換主系統營運商所設置之交換站
應達三十站以上,總服務量能達五千輛電動機車以上。但電池交換子系統
營運商之補助對象數及站數不在此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