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加甲級之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毒性及關
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領有本國環境工程、化學工程、土木工程、衛生工程、電機工程、機
械工程、水利工程、工業安全、職業衛生(工礦衛生)、應用地質、
大地工程技師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
獨立學院之理、工、農、醫各學系研究所碩士以上學位證書。
三、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
獨立學院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或環境保護相關學系學士
學位證書。
四、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
獨立學院之理、工、農、醫各學系非屬前款之學士學位證書後,並具
一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
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五、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之環
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或環境保護相關學科副學士學位證書後
,並具一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
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六、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非屬
前款之理、工、農、醫各學科副學士學位證書後,並具二年以上主管
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
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七、經公私場所、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使
用及貯存場所推薦其從業人員或負責人,並具三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
之公私場所或事業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驗,且
有證明文件。
八、領有各該類別之乙級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合格證書後,並具有二
年以上主管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
作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或符合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參加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證照訓練,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符合前項各款規定之一。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
獨立學院之健康風險管理、衛生相關學(科)系學士學位證書。
三、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之健
康風險管理、衛生相關學科副學士學位證書後,並具一年以上主管機
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經
驗,且有證明文件。
參加甲級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證照訓練,除符合第一
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外,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亦得申請:
一、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
獨立學院之化學、衛生、食品相關學(科)系學士學位證書。
二、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學校之化
學、衛生、食品相關學(科)副學士學位證書後,並具一年以上主管
機關列管之公私場所或事業相當類別之環境保護管理或操作實務工作
經驗,且有證明文件。
依第一項第七款資格取得合格證書者,僅得設置於推薦之各該公私場所、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製造、使用及貯存場所。
〔立法理由〕 一、配合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修正第一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名稱。
二、大地工程技師其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考資格所修習之科目與第一項
第一款資格相關,納列為訓練資格之一。並依一百零八年修正之專門
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技師考試規則,配合其技師分科之修正,將
「工礦衛生技師」修正為「職業衛生技師」。
三、第一項第八款增加標點符號,以使條文文意明確。
四、第二項未修正。
五、考量化學、衛生及食品相關學系(科)所學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具
有直接相關性,且與甲級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廢(污)水處理專
責人員參訓資格認定有別,爰新增第三項。
六、現行條文第三項移列至第四項,並修正場所名稱,理由同第一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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