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減量獎勵方式分為減量獎勵金、檢測費用獎勵金及
減量額度三種。
固定污染源應依本辦法規定,檢具前三個月之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
關提出獎勵金之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於受理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審查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固定污染源檢具領據領取獎勵金。
固定污染源裝置控制設備且經核發獎勵金者,得於每年一月、四月、七
月及十月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前一季之減量額度。經審查認可
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減量額度。
自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徵收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施行日起,不
再受理獎勵金及減量額度申請案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