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乾洗作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9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標準適用對象如下:
  一、使用石油系乾洗溶劑從事乾洗作業者:
  (一)本標準發布後新設立者。
  (二)本標準發布前已設立,其同一公私場所所有石油系溶劑乾洗機總
        容量十八公斤以上(含十八公斤)或其石油系乾洗溶劑年使用量
        一千公升以上(含一千公升)者。
  (三)同一公私場所所有石油系溶劑乾洗機總容量未達十八公斤,因民
        眾陳情,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污染之虞者。
  二、使用四氯乙烯及其他非石油系乾洗溶劑從事乾洗作業者。
  前項乾洗機總容量之實際容量與原廠標示容量有不同時,以容量較大者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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