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室內: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
      之搭乘空間。
  二、室內空氣污染物:指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
      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
      、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
      之懸浮微粒(PM10)、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之懸浮微粒(PM2.
      5)、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
  三、室內空氣品質:指室內空氣污染物之濃度、空氣中之溼度及溫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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