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6月21日

條文關聯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應包括左列員額
  :
  一、廢(污)水處理業務主管一人。
  二、甲級廢(污)水處理技術員一人以上。
  三、乙級廢(污)水處理技術員一人以上。
  前項業務主管應具有甲級廢(污)水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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