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事業廢水類別如下:
  一、作業廢水:指事業於製造、加工、修理、處理、操作、冷卻、沖洗
      、逆洗、治療、提供服務、畜殖、自然資源開發過程或其他作業時
      所產生與人或物直接接觸之廢水。
  二、洩放廢水:指自事業循環用水中洩放,以減低循環過程累積於用水
      中污染物含量之廢水。
  三、未接觸冷卻水:指於熱交換管線內專供溫度交換之水。
  四、逕流廢水:指因雨水沖刷戶外設施、建築物表面或戶外作業環境之
      地面及原物料,而產生帶有污染物之廢水。
  前項第一款所稱之物,包括原料、中間產物、產品、副產品、廢棄物、
  廢氣、動植物或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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