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省為環境保護處
  ;在直轄市為環境保護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