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專業技師,指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領有執業執照,並依本 法第七條規定方式執業之技師。 本規則所稱簽證,指專業技師執行前條書圖之查核後,依查核結果製作工 作底稿、簽證報告及簽證紀錄,並於工作底稿及簽證報告簽署及加蓋技師 執業圖記。
一、參考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三條規定,於第一項 定明專業技師之資格。 二、第二項定明簽證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