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政機關外匯審核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3月15日

條文關聯

  軍政機關申請結購進口外匯或匯出匯款時,應按前條核定之外匯配額範
  圍,敘明案情,並檢附相關文件,報由其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核發證
  。但金額在美金一百萬元以下者,得比照中央銀行所訂外匯收支或交易
  申報辦法之規定,於填妥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後,逕行辦理結購。指
  定銀行於辦理軍政機關匯出款項結購後,應按月將申報書副本及未達新
  臺幣五十萬元之買(賣)匯水單副本彙送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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