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匯管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有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時,行政院除得依前條
  所列各款辦理外,於必要時並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一併採取下列措施之
  全部或一部:
  一、命令全部或部分外匯收入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或存入指定
      銀行。
  二、規定進口貨品、勞務、所得或無償性移轉交易所需外匯之支付,未
      經核准不得為之。
  三、關閉外匯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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