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本條例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時,行政院除得依前條 所列各款辦理外,於必要時並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一併採取下列措施之 全部或一部: 一、命令全部或部分外匯收入結售中央銀行或其指定銀行,或存入指定 銀行。 二、規定進口貨品、勞務、所得或無償性移轉交易所需外匯之支付,未 經核准不得為之。 三、關閉外匯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