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對授信債權應按授信戶信用,依債權之擔保情 形及可能收回程度,分為四類: 一、第一類:正常授信。 二、第二類:可證明得全數收回之逾期放款。 三、第三類:收回有困難之逾期放款。 四、第四類:收回無望之逾期放款。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授信債權經評估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者,應依 相關佐證資料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