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逾期放款催收款及呆帳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30日

條文關聯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對授信債權應按授信戶信用,依債權之擔保情
  形及可能收回程度,分為四類:
  一、第一類:正常授信。
  二、第二類:可證明得全數收回之逾期放款。
  三、第三類:收回有困難之逾期放款。
  四、第四類:收回無望之逾期放款。
  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授信債權經評估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者,應依
  相關佐證資料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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