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
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無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第三條第
二款至第十一款或其他有違誠信、正直之情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
為法人者,其董事長亦同。
二、資金來源符合法令規定。
〔立法理由〕 配合「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名稱修正為「保險業負責人應
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及該準則第三條規定之修正,
爰酌予修正第一款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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